今年20多歲的Z先生(化名)是一名跨性別男性,數年前,他遭到另一名同樣是跨性別男性朋友的性侵犯。
幾番考慮後,他選擇不去報警,但遭到性侵犯一事仍然困擾著他。
其中一個不報警的原因,他是擔心香港目前的性罪行法例難以讓他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我還要再面對多一重的憂慮,就是我去報警的時候,他會將我視作為是甚麼的性別?」
香港政府去年底表示,計劃在今年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兩份報告書提出的改革性罪行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其中一個重要的改變是,是將「無分性別」作為其中一個改革性罪行的指導原則,這讓Z先生這樣的性/別小眾及關注組織看到了希望。
香港現在的性罪行法例主要是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然而,英國在2003年已就有關法律實行重大改革,但香港至今仍然延用這套大半世紀前的法律。
在現行的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將強姦(Rape)的定義為「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換言之, 香港法律定義下強姦罪,只適用於傳統定義下的「男」與「女」,也意味只有男性才能干犯,亦只有女性才能是這個罪名之下的受害者,而強姦罪的範圍只限於男性以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當中規定,當事人性別依據出生證明書上的法定性別。
這導致LGBT和其它性/別小眾(Sexual/Gender Minority,包括但不限於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雙性人等性小眾和性別小眾群體)在遭受性侵犯及性暴力時倍感無助,在尋求協助時也有諸多顧慮。
回到Z先生身上,他和侵犯者在法例性別定義下仍為女性,不存在現時法律定義上插入式性侵或強姦的基礎。他認為即使報警,最大機會只能以罪名較輕、俗稱「非禮罪」的猥褻侵犯罪來控告,這與他經歷的創傷存有巨大落差。
身為跨性別一員的Z先生認為,目前香港與性罪行有關的法例並不足以保護他一樣的性/別小眾群體。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12年進行性罪行檢討諮詢時,早已將「無分性別」作為性罪行改革的指導原則之一。但相關法律修改卻遲遲未有落實。
多年來,民間一直倡議進行性罪行立法改革,如以「插入式性侵犯」等控罪取代「強姦」,讓以陽具以外(如手指或其他物件)的插入式行為或逼使受害者口交也能夠被納入新的控罪中。
Z先生期望政府盡快落實法律改革,讓遭受到性侵傷害的性/別小眾能夠對司法制度下的保障重拾信心。
遭到侵犯之後,Z先生曾經動過想要報警的念頭,但基於各種原因,最終還是沒有這樣做到。
除了憂慮未必能夠成功控告之外,Z先生說,他也不肯定在報警期間,他的跨性別身份會為他帶來何種對待。
BBC中文曾向香港警方作出查詢,若有跨性別人士就性罪行去報案的時候,警方現有的處理指引或流程是怎樣。警方回覆說,若有跨性別人士就性罪行報警,現時會以身分證明文件上列明的性別,作為處理調查及相關程序的依據。
警方回覆指,認同報案人士可能有特別需要,會以體諒、切合實際及合理的方式去處理其需要。惟目前未有為跨性別人士統計相關的報案數字,主要仍然是以男、女兩個性別作為性罪行統計的劃分。
Z先生表示,在性罪行的受害者裡面,從來不只有男性與女性,性/別小眾也會面對這些狀況。他希望,新的性罪行法例在剔除性别限定之後,讓他擁有能夠追究的權利。
根據修訂建議,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現行非禮罪名最高刑罰是十年監禁。
「無論是同志的關係裡面,都一樣會有受害者,又或者可能是跨性別,如果去到法律上沒辦法保障他們所受到的傷害的時候,其實大家就會直接失望,不會直接去訴諸法律。」
據香港中文大學性小眾研究計劃及跨性別資源中心於2021年公佈的跨性別人士研究報告顯示,有8.5%跨性別受訪者曾被別人在違反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進行性接觸,包括在公共空間使用廁所時違反個人意願下的性接觸。
跨性別團體「跨青時刻」的幹事朱珀慧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表示不時都會聽到跨性別人士遭到性暴力或性侵的求助,但這些個案裡面,鮮少有人會選擇報警。
無論是報警、或是法庭審訊,對於跨性別人士來說都會有所擔憂,以至於在考慮求助的過程裡面會出現很多掙扎。朱珀慧說:「我會覺得現在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落後,其實是給不到性/別小眾朋友有一種覺得法律在保護我的安全感。」
在她眼中,法律應該是保護所有人,但由於未能更新的觀念和法例,都會導致已經遭遇性暴力對待、狀態脆弱的性/別小眾,更加容易受到傷害,「我們很難預期這樣的制度和這樣的社會是可以保護到大家。」
朱珀慧說:「歸根究底,其實最理想的做法是性罪行不應該有性別指向。」
然而,即使遭遇性侵,嘗試去報警求助、走過司法程序,能否成功定罪,又是另一回事。香港性罪行偏低的定罪率過往一直遭到外界詬病。
香港立法會秘書處一份研究顯示,2000至2018年間,在向非政府組織求助的性罪行個案中,只有五成受害人、約1,818宗個案決定報警,經首次審訊的成功定罪率只有12%。
2020年,一名男子冒充女同志,透過女同志交友程式(APP) 認識了女同性戀者X小姐。其後,該名男子在隱暪其男性的身份、假扮女性的情況下,約X小姐到酒店,在未經同意下對其進行插入式性侵。
案件於2021年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審訊後,陪審團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判決的結果引起一片譁然。
X小姐的案件中,其中一個被人用作辯解的理由,是真誠相信事主同意進行性行為。「真誠但錯誤相信」事主同意,也是香港多宗性侵案件得以脫罪的理由。
結果出來後,不同關注團體均發聲明表達對於司法制度的失望,判決也令到LGBT+社群、特別是女同志群體感到擔憂。
裁決之後,X小姐透過香港關注性暴力組織「風雨蘭」發出一份聲明,表示在結果出來之後,只有一股沉重的無力感。在聲明中,她表示作供期間,法官及大律師對於很多跟性小眾有關的詞彙都不甚了解,並需要在法庭上解釋什麼是LGBT,「每一個字都要解釋。」
X小姐近日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表示,她曾經以為會有勝算。在輸了案件之後,她的情緒陷入低谷,也有過自殺的念頭。
事發之後,X小姐去報了警,也向警方提供對話記錄及證據,進行了一些認人程序、補錄口供的過程後,很快律政司便已對被告作出起訴。沒多久,她便需要準備出庭作供的事情。
在作供的過程中,有不少讓她感到難受的時刻。
例如一些涉及她的性取向的盤問,辯方律師質疑她是雙性戀者,「因為他們想知道究竟我是喜歡男生還是喜歡女生,但是對我來說,我覺得那宗案件的重點不是我喜歡男生還是女生,而是我那一刻就是想找一個女生,而那個人表明他是一個女生。」
這些盤問,也讓她感到不太舒服。
X小姐認為,法庭上缺乏對於性別意識的理解,會導致難以理解發生在性小眾身上的性罪行,「莫論去相信一個性小眾的證供。」
「如果一些性暴力,不是一般(理解)有個男人抓住女人去強姦,要去證明這件事、要去解釋給陪審團聽,會有一定的困難。」X小姐說。
在缺乏對「同意」(consent)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下,過往的案件中,若法官對陪審團指出「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性交,即使被告出於誤會,強姦罪名便會不成立」,案件亦會被判罪名不成立。
目前的法例下,重點落在受害人有否在事發的時候表達過不同意,而被告人在知悉受害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或罔顧其是否同意,仍繼續進行性行為。意即受害人需要證明自己曾經積極表達不同意。
包括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南澳大利亞等海外司法管轄區已經就「同意」一詞賦予法定定義,意即是「自由及自願」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
目前香港性罪行沿用的是「違反意願模式」,加拿大、瑞典等國家已就性侵罪行實施「積極同意模式」(affirmative consent),即被告需要證明在進行性行為之前,有否採取步驟確認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進行。
另一方面,X小姐表示在自己的案件中,也涉及到對於同意範圍理解的偏差。她會憂慮,陪審團會否認為她同意了跟被告到酒店見面,就等於同意所有涉及性的事情都可以發生,「在見面之前,那時我都list(列出)了很多我願意玩和不願意玩的東西,這些都是一個conditions(條件),我的同意都是基於我只願意玩這些,而你建議的某些我是不願意玩,如果玩了,也是沒有同意。」
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9年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裡面其中一項建議是同意的範圍,包括「對個別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本身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
X小姐認為,由於目前法律上並沒有就「同意」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對於「有條件的同意」更是沒有法例可循,「就會影響法官如何去告訴陪審團關於同意這件事…可能都會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
經刑事審訊之後,在法庭宣判被告無罪之後,X小姐在義務律師的協助下,目前正爭取從民事途徑獲得應有的判決,對於她來說,她希望能夠證明這件事曾經有發生過,也在想還有什麼方式可以為自己去爭取公義。
X小姐期待能盡快改革現時的性罪行法例,她認為,若果遲遲未能改革,最直接的後果,是會令更多受害人放棄報案,「放棄去參與這個司法程序,這樣只會令到加害者逃之夭夭。」
這種在性罪行法例上面的模糊性,對於「同意」在法律定義上的缺失,也會讓一些受害者在受害的當刻感到困惑,猶豫不定是否該報警求助。
2017年夏天,H先生(化名)遭到他的法律界前輩侵犯。
該名男性前輩以收其作徒弟為名,透過通訊軟件詢問H先生是否願意裸露臀部讓他以藤條揮打,並且邀請他到自己的私人住處,當時H先生沒有意識到這可能是對方預設的「前戲」一部分,而將這視為「拜師儀式」,故答應了並且前往。
事發當日,在執行「拜師儀式」的過程當中,H先生感覺到臀部被撫摸,意識到自己遭到性侵,感到不適,要求對方停止。在這段期間,H先生亦察覺到對方出現生理反應,這讓他感到不安,也擔心會被進一步侵犯。
事後,該名前輩向其發送露骨訊息,內容同樣讓他感到不適,同時也令H先生確認對方借由拜師的名義來對他進行性侵犯。
事發六年之後,H先生在與義務律師商討之後,終於決定報警。
H先生對BBC解釋說,案發當晚之後,我已經覺得是受到侵犯,但不知如何去跟進。由於法律上的模糊,即使當時他正修讀法律,也無法釐清自己的處境。
他說,這種不知該如何跟進的狀態,來自於他覺得自己好像是有份「同意」了這件事情的發生,「他不是騙你,你自己上去,他沒有迫你。」
這樣的困擾一直伴隨著他,期間的情緒起伏不穩,H先生曾經嘗試過向團體求助,也見過心理輔導員,但他依然希望能夠報警、透過司法途徑讓加害者獲得應有的後果。
目前,警方已為H先生的案件立案,他希望案件最終能夠進入到法庭審訊的階段,修讀法律的H先生認為,若果目前有關性罪行的法例沒有更新的話,這些情況會變得難以處理,「所以為何我們現在要做法律改革,我們想它更加明確,更加容易理解,更加容易執法。」
在現行法例下,H先生的案件同樣被歸納為俗稱「非禮罪」的猥褻侵犯罪之下,但法改會發表的報告書中,建議日後應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而未經同意、涉及性的觸摸應是新法例中性侵犯罪的構成元素。
外界一直有批評認為香港的性罪行法例陳舊,未能有效保障到包括LGBT及其他性/別小眾在內的性侵受害者。民間已就性罪行改革倡議多年。
2006年,因應現存的性罪行法律遭到外界批評,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獲委托設立了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負責就有關法律的現況進行研究和提出意見,並且提出改革建議。
2019年,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多項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包括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並於2022年就性罪行的刑罰提出最終建議報告書。
根據《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對於性罪行的法律改革應依據尊重性自主權、保護原則、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等指導原則。
當中涉及多項建議,主要包括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摒棄「強姦」一詞而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建議新訂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等。
去年退休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是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之一。對於歷時16年的工作,被外界認為進展緩慢,張達明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表示,「整個性罪行的檢討,其實本身議題是複雜的,所以需要時間。」
對於香港目前仍然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為性罪行的藍本,張達明坦言這樣的法例框架過時、不足,「整體的框架其實真的已經過時,是不適切和有不足的地方。」
這兩份報告書裡,提出了超過70項建議。但在發表報告書之後,政府就修改性罪行相關法例方面,一直沒有任何消息。
張達明認為這樣的情況並不理想,表示這樣或會讓當時做過的研究有機會過時,他也擔心建議的法例愈遲落實,「便有可能令到有些需要受保護的人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2024年底,香港立法會議員狄志遠曾在立法會上,就性罪行法律改革的工作進度提出書面質詢。香港保安局在答覆時表示,政府計劃在2025年內就落實《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兩份報告書所涉及的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狄志遠告訴BBC中文,民間已有不少聲音要求改革現行的性罪行法例,加上性罪行的犯案形式也起了變化,認為有著改革的迫切性。他認為政府在這方面未夠積極主動,希望最晚能於下個立法年度展開法例修訂的工作。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表示,目前的性罪行法例是以異性戀、順性別本位出發,但在LGBT+群體裡面同樣會有性暴力的發生,「舉例如女同志之間的性愛未必涉及一個陽具,但不代表性暴力不會在裡面發生,也可以有(其它)插入式的性行為,那個傷害也可以一樣大。」
葉卓怡表示,基於大半個世紀前所寫下的法例,那時的社會脈絡與環境也有所不同,「以一個反抗為本的角度去理解性罪行,覺得你要很激烈拒絕。」
隨著時代的轉變,大眾對於性罪行也有了不同的看待和理解,當愈來愈多性侵受害者公開地分享自己過往的遭遇、近年#MeToo運動的出現,也讓大眾了解到除了反抗、逃離的反應之外,也會出現僵住、無法動彈的情況,「其實有很多狀態她們是會freeze(僵住)了,她們會給不到反應,我想很多這些理解其實都要隨著時代去更新。」
「所以我想某程度上,它不單只是一個條文的轉變,它也是一個觀念的轉變,」葉卓怡說。
葉卓怡認為,只要性罪行法律改革每拖延多一年,就會有更多的受害者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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