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4年雨傘運動、2019年「反送中」示威,到2020年中國頒布《香港國安法》,隨著牽涉社會運動參與者與相關行為的案件增加,香港司法體系如何審案,越來越受公眾關注。
據中國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向BBC中文提供的統計數字,自2020年6月30日深夜中國頒布《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至2024年5月中旬,至少291人因涉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被捕;175人與五家公司被提起刑事訴訟。特區警務處答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稱,自2019年6月反對《逃犯條例》修訂案示威爆發以來到2023年12月為止,10279人因示威被捕;香港媒體統計,被捕者當中2910人已被起訴,其中1475人被裁定有罪。
2024年3月9日,特區立法會通過香港《基本法》第23條國安立法,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為特區刑事審判制度帶來更多改變。
BBC中文介紹香港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是否會衝擊與這些流程的關係。
依照香港《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制度, 香港仍然保留1997年政權移交前的普通法系司法體制,其審訊程序與英國(蘇格蘭除外)和多個英聯邦國家或地區大同小異。
香港特區法院主管機關稱為司法機構(Hong Kong Judiciary),其首長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香港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Privy Council)成為香港終審機構,也取代英屬香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最高」地位。一切香港司法體系擁有管轄權之刑事、民事案件最高均可上訴至此。
終審法院之下,設有高等法院(High Court)、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和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另設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多個專門審裁處,例如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等。但刑事訴訟流程基本只發生在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之間。
高等法院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稱最高法院,分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和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兩部分,在刑事案件層面,高院原訟庭既是裁判法院的上訴法院,也是一些極嚴重罪行的初審(一審)法院。
區域法院由主權移交前的六所地方法院合併而成。相比於其他兩級法院,區院可審理除謀殺、誤殺和強姦外的一切罪行。
裁判法院於主權移交前中文稱為裁判司署,是最初級的法庭,更是所有刑事案件送交審訊的「入口」,一些相對不嚴重的罪行會在裁判法院完成審理和判刑。裁判法院內設少年法庭,負責審理除殺人外,一切牽涉16歲以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今天也保留了跟英格蘭相近的法院體系,裁判法院在當地華文中稱乎為推事法庭。
香港的檢察工作由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律政司司長在刑事檢控的角色相當於檢察總長,但在日常操作上,律政司內設有刑事檢控科負責檢察工作,部門首長為刑事檢控專員。不過,出庭的主控官(檢察官)不一定由刑事檢控科律師擔任,而可以是外判大律師或外判律師(外包大律師或外包律師)。
但律政司並非唯一可以提出刑事訴訟的單位,一般人也可自行提出檢控,即所謂私人檢控。這本來在香港十分罕見,但自2014年雨傘運動示威(又稱佔領中環)之後,就曾數次有示威者或民主派政治人物嘗試透過私人檢控起訴涉嫌濫權警員,有些案件最終被律政司引用法例介入,撤銷起訴。
一件刑事案件由疑犯被起訴開始謂之進入司法程序。相比於中國大陸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須向檢察機關申請批准逮捕,香港警察無論是否已取得法庭手令,均可拘捕被懷疑犯罪人員,拘捕即為逮捕。擁有同等法定權力的還包括廉政公署、海關、入境處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部人員。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與部分擁有刑事調查權部門的相關條例規定,疑犯一旦被拘押,除非已獲釋,否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起訴。這方面,警方一般會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落案起訴,其餘四個部門則規定必須在48小時內起訴。
執法人員逮捕後如果決定落案起訴,被捕人會被帶到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或是保釋候查的嫌疑人接獲法庭傳票後,依照傳票指示到裁判法院接受提堂。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也可自行出庭。
這是首次聆訊,香港司法機構指出:「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毋須答辯,即請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認罪或不認罪的答辯。這通常是由於控辯雙方仍未就審訊凖備就緒,並需要更多時間預備案件,例如要進一步調查、搜證或索取法律意見。」
若控辯雙方均凖備妥當,而控方又沒有申請轉介案件至上級法院,則裁判官將宣讀控罪,並要求被告人回答是否認罪。如被告人認罪,則裁判官宣讀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則裁判官裁定有罪,並進入考慮判刑部分。
是否把案件轉介到更高級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控方手中。香港大學社區法網介紹:「控方有權選擇由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主要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之刑罰。舉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監禁四年,控方便會選擇於區域法院進行審訊(因區域法院最多可判監七年),而不會選擇由裁判法院進行審訊(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監禁刑期只是兩年)。」
以2016年春節旺角衝突中,本土派人物梁天琦被起訴暴動等罪一案為例,案發於2月8日至9日凌晨,梁天琦當場被捕,2月11日被帶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擔任主控官,當庭申請押後至同年4月7日再提堂,等待警方繼續偵查,以及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無須各被告答辯,控方也不反對各被告人擔保外出候審。
2016年4月7日提堂,同案10名被告獲撤控,餘下樑天琦等34人的部分則再次押後至5月10日,繼續等待警方繼續偵查,以及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2016年5月10日提堂,控方再撤控一人,餘下33人部分再因相同原因押後至6月28日再提堂。控方這次表示需時處理上萬小時的警方錄像與案發現場監控視頻。
2016年6月28日,案件第四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這次控方再將五人撤控,但同時起訴兩名新被告。主控官同時提出將梁天琦等10人轉介高院原訟庭受審,三人轉介區域法院受審,三人留在裁判法院受審,餘下被告案件再押後,等待警方調查。
要是被告人不認罪,則裁判官排期審訊案件。開審時,先由控方開案陳詞(opening submission),然後控方證人接受控辯雙方盤問,接著辯方律師可提出中段陳詞(half time submission),指出控方證據如何不足,申請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如裁判官接納,則裁定被告人無罪釋放。
如裁判官不接納中段陳詞,將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prima facie),並要求辯方答辯。接下來就是辯方作開案陳詞,然後雙方盤問辯方證人,繼而控辯雙方各自作結案陳詞。裁判官隨後將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再處理量刑事宜。
若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則控方要提交公訴書,待排期審理,此後從宣讀控罪到法官裁決部分與在裁判法院審理並無分別。但若轉介至高院原訟庭,情況則有頗大差別。
首先,在轉介過程中,裁判官將告知被告人有權要求進行初級偵訊(committal proceedings),讓控方證明表證成立,然後才交付高院排期。但近年香港甚少刑事案件被要求作初級偵訊,多數直接交付。英格蘭甚至已於2013年廢除裁判法院的初級偵訊程序。
高院接到控方公訴書存檔並排期審理後,先要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然後再正式開庭。如果被告不認罪,則法庭首先要選任陪審員,然後才可進入控方開案陳詞。
梁天琦暴動罪案件於2016年8月5日轉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交付高院原訟庭審理程序。有關程序經歷9月23日再次提堂之後完成,高等法院於10月26日分案,定於2018年1月15日正式開審,當時預定審理80天。高院在此期間舉行了三次審前覆核閉門聆訊,梁天琦被加控襲警罪,同案被告黃台仰、李東昇未有現身被通緝和另案處理,開審日期也被延後數天至1月18日。黃台仰、李東昇後來證實獲得德國政治庇護。
案件於高院開審四天後,1月22日正式要求被告人答辯。梁天琦承認一項襲警罪,但否認暴動等三項控罪,法官裁定撤銷保釋,即時收押。
若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審訊繼續至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將作出總結,即所謂「引導陪審團」,指導陪審員須注意的法律觀點和證供。然後陪審團將退庭商議,期間須「與世隔絕」,無法與外界通訊。這樣的退庭商議一天可能不足以完成,那麼陪審員就得在法院大樓內留宿,隔天繼續,直到有一致或大比數裁決為止,但也有可能無法達至裁決。
梁天琦案於2018年2月21日選出九人陪審團,並正式開審。至同年5月1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和一項參與暴動罪成立,一項煽惑暴動罪不成立,另一項暴動罪無法達成裁決。
無論是以上哪一級法院審理案件,當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人有罪,或高院原訟庭法官根據陪審團裁決宣判被告有罪之後,法庭將聽取被告人背景陳述,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案底」(過去刑事犯罪紀錄),然後法官或裁判官可能會提出索取一些報告,例如感化主任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等,以決定量刑,或是否判處非監禁刑罰。然後辯方會提出請求輕判理由(mitigation),俗稱「求情」。最後法庭判刑,審訊結束。
這一部分程序不一定會在一天內完成,尤其當法庭索取感化主任等報告的時候。那麼裁判官或法官便須押後案件,擇日宣判。
梁天琦在被判有罪之後,於2018年6月11日被判處六年監禁。
在高院原訟庭一審的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連同七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區域法院案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理;裁判法院案件由一名裁判官(magistrate)審理,一些不足以判處監禁的案件則可由特委裁判官審判。
與之相比,英格蘭與威爾士由高等法院皇座法庭(High Court King’s Bench Division)與各地皇室法院(Crown Court)——包括倫敦老貝利街(Old Bailey)的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承擔了相當於香港高院原訟庭的職能,與香港區域法院相對應的則是裁判法院地方法官(District Judges (Magistrates’ Courts))。
兩地裁判法院裁判官職能基本相同,只是英格蘭與威爾士的裁判官仍循古老傳統,由不一定有法律專業背景,但受過培訓的社區志願者出任,別稱治安法官或太平紳士(Justices of the Peace)。香港仍有任命太平紳士,但其刑事相關職能只剩巡視監獄、收押所等羈押院所。
香港律政司刊物形容普通法為「由法官訂立的法律」,實際上一些罪行的定義完全依賴英格蘭、香港本地和諸多普通法地區數百年來成千上萬的判例,量刑標凖不一,因此除非某罪行已有成文法訂明最高刑罰,否則一位被告人將要面對的最高刑罰是什麼,將視乎法院本身的管轄權到哪裏。
一般而言,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判處最高監禁兩年、罰款10萬港元(1.28萬美元;9.23萬元人民幣;41.36萬元新台幣),數罪並罰則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無權判處監禁,只能罰款最高5萬港元;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存在判刑管轄,但自1993年立法廢除死刑後,香港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不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如果除該條例外,沒有任何成文法訂明某控罪的刑罰,則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及罰款。換言之,要是高等法院裁定某人犯普通法罪行有罪,其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可另加罰款。
把普通法罪行以成文法取代,是包括英國在內的多個普通法地區均在推動的司法改革項目。
提堂(mention)是案件送達法院初期的聆訊,何時結束提堂階段,要視乎控辯雙方是否已就正式開審凖備就緒。
自雨傘運動以來,香港法庭審案所需時間受到關注。其中,親北京陣營不時有政治人物要求快審快判,中共官方《人民日報海外版》2019年11月更有文章稱:「香港法律界人士紛紛呼籲,香港可考慮採用國際慣例,成立特別法庭,委任專職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快審快判。」
《人民日報海外版》的文章發表前剛好一個月,司法機構就曾發表聲明,解釋為何案件審理需大量時間。
聲明說:「刑事案件由首度在裁判法院提堂至審訊之間實際所需的時間是因應個別案件而有所不同,主要是視乎控辯雙方預備審訊所需的時間;當中需顧及所有相關因素,例如案件的複雜程度、涉案被告人人數、事實證人或專家證人人數,以及處理任何當值律師或法律援助申請所需的時間。而預計審訊所需日數、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有空檔期』,和法庭本身的排期情況亦會影響所需時間。」
「在罕見情況下,若某些案件在首度提堂已可聽取答辯,裁判官會要求被告人答辯;如被告人認罪,裁判官會即時判刑,或將判刑押後,以待索取相關報告。」
不過,香港大學社區法網指出,即便被告人在裁判法院認罪,若在宣讀案情撮要時被告不同意案情,則仍須聆訊決定案情,才能進入定罪及判刑階段。
還有其他程序可以影響案件審判進度,例如前面提到已甚少使用的裁判法院初級偵訊程序,在2012年商人陳振聰偽造女富商龔如心遺囑案中,陳振聰一方就曾提出要進行初級偵訊,歷時九天。他最終在2013年被高院原訟庭裁定有罪,判監12年,並被法官批評有關初級偵訊毫無需要,法院進一步裁決辯方須為此支付150萬港元訟費。
2014年6月,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發生入學考題外洩事件,四名教師涉嫌用手機偷拍考題,被起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2016年2月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無罪。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到2019年4月被終審法院裁定終極敗訴。由於上訴爭議焦點在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適用範圍,律政司在2018年高院駁回上訴後發出內部備忘錄,叫停所有偷拍案件的審訊。其中,一起的士司機(出租車司機)涉嫌偷拍女乘客餵哺母乳並把照片上網發表案件因此被叫停,在協和小學案終審後,此案於2019年7月宣佈撤控。
此外,高院原訟庭案件中,如果宣讀控罪後被告人不認罪,則首先要看呈堂證據是否存在爭議,如有,則要先審理「案中案」(voir dire)。梁天琦案就在經歷了一個月的「案中案」程序後,才正式選任陪審團,進入審理程序。
這程序也非高院專利,雨傘運動期間發生,被香港媒體稱為「七警案」的曾健超被警員毆打案就曾經有17天庭審用於審理「案中案」,以裁定一批電視新聞片段能否呈堂。最終這「案中案」成了定罪關鍵,終審法院2020年4月拒絕其中五名被告的上訴許可時,判決書也重點討論了這些視頻的可靠程度。
如案件留在裁判法院審判,被告人不服判決,可在宣判後14天內先申請覆核裁決,若覆核敗訴,可向高院原訟庭上訴。被告人也可以直接到高院原訟庭上訴。
若案件於區域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初審,被告人可在定罪或判刑之後28天內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這一級可以同時就定罪與判刑上訴,也可以只就其中一項上訴。上訴庭程序也存在提訊階段,以確保訴訟各方凖備就緒。若就判刑上訴,上訴失敗可導致被告人被加刑。
不服高院上訴庭判決,可在宣判後28天內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如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出上訴許可,則進入終審聆訊。終院可確認、推翻、或更改前審法院的裁決,也可以提出指引後,把案件發還下級法院處理。
雖說終審法院的裁決是「終極裁決」,坊間也有籠統稱呼香港司法體系採取「三審定讞」原則,但實際上出現過一些案例是多於三次審判方告落幕。
2009年9月12日,九龍長沙灣發生一起謀殺案,男子梁耀強殺害女子楊秀瑜,2010年初審判處終身監禁,上訴高院上訴庭獲判發還重審,二度初審維持原判後,被告人再度上訴終審法院勝訴,2017年第三次審訊前陪審團因故被法官解散,至2018年4月第四度審訊仍然維持謀殺罪有罪和終身監禁判決後,被告沒有再上訴。
2012年,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行將卸任之際,被媒體揭發以低廉價格租用廣東深圳一大型住宅單元,但並未向行政會議申報其業主黃楚標正向港府申請香港數碼廣播執照。被廉政公署起訴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瀆職罪)與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最終只有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有罪。「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因陪審團兩度無法作出有效裁決,以法庭將控罪存檔(lie on the file)作結。
至2019年6月,曾蔭權已坐牢12個月並刑滿出獄後,終審法院推翻「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有罪判決,撤銷刑罰,並頒令無須重審。
曾蔭權案也許屬於少數峰迴路轉的例子,較常見的是在裁判法院案件中,控辯雙方同意讓被告人「自簽擔保守行為」(binding over)。香港大學青年社區法網介紹,要是被告人沒有案底(沒有犯罪記錄),所犯罪行輕微,而又願意接受「自簽擔保守行為」,控方就會「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技術上沒有被裁定有罪,可以釋放,但須遵守裁判官施加的「守行為」要求,在指定時間內不再犯同類案件。
較常見允許「自簽擔保守行為」的案件有公眾地方打鬥。2018年,英國前台球球星斯蒂芬·李(Stephen Lee)被香港入境處檢控非法工作,也獲控方和裁判官接納以「自簽擔保守行為」結案。
2020年6月30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交香港公布施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當天簽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公告,於香港時間23:00公布該法,即時生效。
《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首每年在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法》相關刑事案件。對於交付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律政司可以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法院不組成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
在此之前,只有高院上訴庭和終審法院才會採用多名法官合組法庭形式審案。
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授權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指定情況行使案件管轄權,在此情況下,檢察權由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審判權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機構行使。
在《香港國安法》出現之前,唯一能導致香港刑事案件管轄權變更的是《香港駐軍法》。《駐軍法》規定:「香港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香港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及有關的執法機關管轄。」
目前,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軍事法院為對應的初級法院。
2022年12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香港特首李家超就特區高等法院批准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為其出庭一事所提交的報告,通過首份《香港國安法》釋法案。翌年5月,香港特區立法會據此通過《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案,規定與訟各方若要僱用海外普通法地區律師到香港為國安案件出庭,必先取得香港特首簽發的「證明書」,證明其參與不會對中國國家安全不利,方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出庭許可。
2024年3月23日,俗稱「23條」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此法除了表明《香港國安法》內指定的訴訟程序適用於該條例下之罪行外,還新增了另一些規定,同時適用於《香港國安法》與「23條」案件。
首先,國安警察拘捕疑犯,在仍未落案起訴的情況下,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拘留,從原有的48小時延長至最多14天。指定警務人員也可以申請法庭頒令,對疑犯諮詢法律代表施加限制。
被捕人士若獲准保釋,警察有權要求法庭在閉門聆訊下頒布「行動限制令」,例如命令疑犯在指定地點居住。
此外,國安案件從裁判法院交付上級法院,「省免」初級偵訊——即被告人無權要求裁判官先對案件作初級偵訊。
「23條」也修訂了《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以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中有關「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等原因獲得減刑最多三分之一的規定。國安案件囚犯若不能令監獄主管部門首長——懲教署署長——信服將其釋放不會對中國國家安全不利,將不能獲得減刑。「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案成為了首例得到報道的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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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024 05:0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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