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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第二代美國隊長」喊口號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囚五年九個月

馬俊文(中)在示威活動上(15/6/2020)

Reuters
馬俊文被捕前曾高調出席多場示威抗議。

香港特區區域法院以《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處青年馬俊文監禁五年九個月。他是中國全國人大2020年中頒布該法以來,第二位被定罪判刑的示威者。

30歲的馬俊文被媒體和示威者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他被指控在2020年間多次在公開示威中叫喊鼓吹「港獨」口號。辯護律師稱被告人只想證明《國安法》能保障港人人權,光喊口號並不犯法。主審法官陳廣池指控被告人「把自己當成法律專家,一言堂地詮釋法律」。

陳廣池法官星期四(11月11日)判刑時說,被告人對其行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凱爾·沃德(Kyle Ward)批評量刑「離譜」

綜合香港警察通報,截至2021年9月底,警方共拘捕128人涉嫌犯有《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當中73人已被檢控;截至11月初,香港警察國安處舉報熱線累計接獲超過20萬條舉報信息,但警方並未說明這些信息導致多少人被拘捕。

凱爾·沃德發表聲明說:「在後國安法香港扭曲的政治格局裏,和平表達政治立場,試圖得到別人支持,被解讀成了『煽動分裂』,且能治以多年監禁。」

「這次定罪和判刑清楚地表明,香港對言論自由權的限制與現實不相稱到危險的地步。當局聲稱法律中有人權保障措施,然而《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兩項判決並沒有適當考慮到這些措施。」

https://twitter.com/amnestychinese/status/1458718737238925317

香港街頭一輛出租車駛過特區政府宣傳《香港國安法》大型橫幅(14/8/2020)

Gamma-Rapho/Getty Images
《香港國安法》頒布至今有超過70人被起訴相關罪名。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有期徒刑五至十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區域法院判處監禁權限最多只有七年,案件交付該法院審理,有關罪行最高刑罰即為七年。

據香港媒體報道,馬俊文自《香港國安法》生效起先後六次因叫喊「港獨」口號被捕,2020年11月被正式起訴,法庭裁定不准保釋,收押候審。

此案由香港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擔任主控官。公訴方指控馬俊文於2020年8月15日至同年11月22日,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借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這涉及在購物商場、警署外等20多個場合,自己重覆高叫和帶領市民叫喊「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全民勇武、武裝起義」等口號。

馬俊文不認罪,也拒絶作證自辯和傳召辯方證人。他在庭上由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和吳宗鑾大律師代表。辯護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陶醉於叫喊「假大空」的口號,且認為「用口是無法顛覆國家的」。

但主審法官認為,不論被告言論有沒有武力色彩,他是再三宣示其口號,說明被告人真心誠意說出他的立場,希望說服他人跟從。即使旁觀者覺得他在「發噏瘋」(瞎掰),其行為已構成煽動。

四種罪行

BBC

今年7月30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宣判第一起《香港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人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合共判處九年監禁。

上星期三(11月3日),前「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與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錢罪」),法院定於11月23日判刑。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本周稱,隨著《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和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一國兩制」重回正軌,香港迎來良好局面,是重新出發、謀劃未來的時候。

10月21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宣佈,身在美國並獲延遲強制離境的香港人可申請工作許可,被視為華府救濟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港人的最新舉措。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對此表示「強烈譴責」,批評華府「惡意炒作香港國安法風險、蓄意製造恐慌、挑動社會矛盾,粗暴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要求美方「放棄插手香港事務的癡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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