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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四」集會案:黃之鋒等人被判監4至10個月

(從左至右)朱凱迪、梁凱晴、岑敖暉、黃之鋒、與袁嘉蔚在香港西九龍法院大樓外(15/9/2020)

Getty Images
梁凱晴(左二)、岑敖暉(中)、黃之鋒(右二)、與袁嘉蔚(右一)被判監4至10個月。(資料圖片)

香港「六四」燭光晚會「未經批准集結」案,青年民主活動人士黃之鋒等4人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四(5月6日)黃之鋒被香港區域法院判監10個月,岑敖暉被判監6個月,袁嘉蔚與梁凱晴被判監4個月。

這是首宗因出席「六四」晚會而被判刑的案件,標誌著民眾參與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六四」悼念活動可能面臨的刑責,對日後同類案件會有關鍵參考作用。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法。

香港市民支持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質疑,當局是希望以嚴刑阻嚇市民參與今年的「六四」集會,強調會繼續舉辦「六四」悼念活動,不過他們早前申請使用維園作悼念活動遭香港當局以疫情為由否決。支聯會呼籲市民「以自己的方式」悼念,相信香港的「六四」燭光不會消失。

人權組織曾表示此案是香港集會自由進一步被削弱的案例。

首起「六四」案判刑引發關注

香港支聯會去年申請在維園如期舉辦「六四」事件31週年燭光悼念晚會,但被當局以疫情為由禁止。然而,成千上萬的市民仍舊依時到維園集會。警方其後拘捕並起訴24名民主派活動人士。

法庭文件指,案發當晚,有人將維園足球場的鐵馬移開,讓市民進入球場,黃之鋒其間曾受訪,連同岑敖暉與市民合照,群眾曾高叫政治口號,警方當晚曾安排封路及改道,道路交通於當晚7時半至9時受阻。辯方曾求情指,集會和平有序地進行,有關集會過去多年均受到尊重,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或短期監禁。

周四判刑涉及的四名被告,24歲的黃之鋒、27歲的岑敖暉與袁嘉蔚均為原政團「香港眾志」成員,26歲的梁凱晴則是地區政團「觀塘願景」召集人;梁凱晴、岑敖暉和袁嘉蔚均是區議員。其他20名被告的審訊被押後至今年6月11日。

這起案件並非根據《香港國安法》起訴,但主審法官陳廣池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根據該法選任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法官陳廣池不接受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集會中有保持社交距離,亦沒有因集會相對和平而特別減刑。他說,各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故意」和「有預謀」,阻塞交通和帶來公眾健康危機,在香港政治動蕩的背景下,大批人很大可能出現高漲情緒,甚至出現暴力風險。

他又稱,被告分別是政治人物和區議員,行動帶有政治目的,區議員把照片上載至社交媒體是宣傳他們出席集會,四人無跡象有悔意,唯一求情理由是認罪,因而扣減了三分之一的刑期。

最後,黃之鋒被判監10個月,岑敖暉被判監6個月,袁嘉蔚與梁凱晴被判監4個月。

根據香港媒體報導,這次判刑前,法官特別提醒在場人士不能夠在法庭內高叫政治口號,強調法庭有法庭規則,而黃之鋒離開被告欄時,向公眾席做了心型手勢,公眾席的旁聽人士向四人揮手說「再見」。

黃之鋒因2019年「反送中」示威包圍警察總部案被判囚13.5個月,早前亦因10月5日的銅鑼灣非法集結案被判4個月,今次涉及「六四」的案件則被判監10個月,刑期分別執行,即他要至少坐牢27.5個月。他同時捲入民主派初選案,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案件今年稍後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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