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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港人潛逃案:家屬再呼籲放人,深圳檢方批准逮捕後疑犯會經歷什麼

12名被捕港人家屬到中聯辦外請願。

Reuters
12名被捕港人家屬到中聯辦外請願。

中國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周三(30日)通報,批准逮捕12名涉嫌一個多月前潛逃台灣途中而被中國當局截獲的香港居民。兩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其餘10人則涉及偷越邊境罪。

12名嫌疑人的年齡介乎16至33歲,大部分人屬於香港反修例抗議中的「勇武派」示威者,並被法庭下令不准離港,但他們在8月23日在香港出發坐船計劃前往台灣,但在南海水域被捕,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30多天被扣押在深圳市鹽田看守所。

根據中國刑法,這兩條罪名分別可被判最高七年及一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疑犯被視為偷渡集團的首要分子或有特別嚴重情節,有機會被判無期徒刑。

香港民主陣營包括身在議會的傳統民主派和新冒起的抗爭派,近期均試圖把焦點放在這12名香港嫌疑人身上,協助他們的家屬發聲,尋求香港各界和國際關注。他們認為,12名嫌疑人在大陸體制下不能夠獲得公平審訊,希望香港特區政府從中斡旋,把他們帶返香港受審,但港府已表明案件會由大陸的司法機關解決。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發文稱,12名嫌疑人「犯罪事實確鑿」,他們在中國大陸管轄的水域被查獲,應依照中國大陸相關法院管轄和處理。新華社批評香港反對派出於政治私利「消費」這12名港人,挑起港人對特區政府的反感和對中國大陸的仇恨,強調香港和中國大陸沒有移交逃犯的法律機制,中國有關方面有權按自己的法規進行拘押、審理和懲處,「所作所為合情合情,無可指摘」。

12名港人家屬的訴求

12名港人的部分家屬周三(9月30日)在香港民主派人士陪同下,到香港「中聯辦」外請願,高叫「還我仔女」、「釋放12人」等口號。他們要求中國當局讓其與12人直接聯絡,提供合適藥物給有需要人士,並讓家屬委托的律師代表當事人,而非由官方委派的律師代表當事人。12港人家屬所委托的多名中國律師均被中國當局勸退。

部分港人家屬質疑中國廣東海警一度跨境執法,他們亦要求香港有關部門公開航行紀錄,以掌握12人被捕的位置和經過。

但香港警方表示,根據水警指揮及控制中心曾檢視當天上午的航行監察系統紀綠,未有發現任何內地海警船進入或停留本港水域。廣東海警局公告則稱,當天是在其管轄海域內,查獲快艇,公告提及的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二十六海里。

由於適逢中秋節,家屬們為未能與家人團圓感到無奈,他們希望中聯辦協助把他們送上的月餅轉交被扣押的親人。

涉嫌觸犯偷越邊境罪的其中一人黃浩然的太太接受BBC訪問時表示,丈夫離開時並沒有提及會前往哪裏,知道他被捕時,心裏還有「一些比較踏實和安慰的感覺」,認為他還沒死亡,可能很快見到他。

但事與願違,她時隔多天也未能見到丈夫,想尋求各界的幫助,特別是港府能從中介入,希望盡快把丈夫帶回家。

「他是我丈夫,跟我有這麼多年感情基礎,所以我一定會為這份感情堅持下去,」黃太說,「我們會等他回來,即使十年也好,二十年也好,一輩子也好。」

另一名家屬鄭先生則對媒體表示,希望國際社會關注事件,擔心如果沒有國際關注,12人可能會受到虐待。

香港在10月1日仍然有示威。

EPA
香港在10月1日仍然有示威。

中國大陸和香港官方說法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此前發表題為《消費「十二非法入境者」的荒唐邏輯與險惡用心》的評論文章,稱12名香港居民因「非法進入內地管轄水域被捕,犯罪事實確鑿,適用法律清楚」,質疑香港反對派「大肆歪曲炒作」,「消費」這12名非法入境者及其家屬,「其真實目的是煽動香港社會對特區政府的不滿和對內地的仇視」。

文章質疑,家屬召開記者會向港府施壓,都是反對派的「策劃和鼓動」,他們的作為「不合法、不合理」,「粗暴干預內地的正當執法和司法程序」。文章又指,反對派求助美國把法律問題說成「人權問題」,這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無賴手法」。

香港政府表明,這起案件屬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範圍,要尊重國家的司法權和程序,強調港府已派人與家屬見面和聯繫多次,提供可行的協助,包括向家屬提供一些取保候審的文件。

但據協助家屬的民主派人士表示,這些取保候審全部不成功,家屬質疑政府沒有盡力協助他們。

有示威者關注被中國拘捕的12名潛逃台灣不果的香港人。

EPA
早前的香港示威中,有人呼籲拯救這12名被中國當局拘留的香港人。

12人之後的命運將如何?

根據中國《刑法》,偷越邊境罪情節嚴重的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則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犯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邊境、涉及人數眾多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則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外界估計他們會被關押較長一段時間。

中國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但案情複雜的重案件可一再經檢察院批准延長期限至7個月,之後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中國隆安律師事務所以前的文章介紹,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是1.5個月,但可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每次為期1個月,整個程序最長可達6.5個月。案件之後進入法院的一審階段,一般案件要在3個內宣判,但個別重大案件亦可以延長至6個月,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兩度補充偵查,各次偵查期限為1個月,有需要亦可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兩次,所有程序加起來,一起刑事案件一審程序最長可達26個月。

這和香港法律制度大相徑庭。在香港,刑事案件的疑犯一般在警方拘捕後48小時便會移交法院決定能否保釋候查,如果保釋不成功,疑犯會被還押懲教所,並享有家屬的探視權,但在中國,並沒有明確法律保障家屬探視權。

12名港人的家屬所委托的律師一一被拒諸門外,這些律師接受媒體訪問時曾表示,遭到當局的警告要放棄這宗案件。

香港官員則表示,12人已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師,健康狀況良好。中國公安機關稱會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但外界未能獨立證實兩地政府有關說法,政府透露出來的訊息不多。人權觀察質疑中國似乎以對待大陸維權人士的方式對待香港抗爭者,並指出中國在政治敏感案件中,有關部門經常不容許嫌疑人會見律師,期間可能受酷刑虐待。

人權組織特別關注其中一名疑犯不足18歲,質疑若未能與家屬聯絡,在違反國際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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