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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暴爭議:起訴開槍的警察為什麼如此困難

Protester holds picture of Breonna Taylor

Getty Images

布倫娜·泰勒(Breonna Taylor)在肯塔基州的家中被突襲的警員開槍射殺的事件中,有三名涉事警員。只有一人起訴,但起訴原因卻是與她的死亡無關。為什麼在美國的警察開槍致命事件之後,只有很少的警員被起訴?

布萊特·漢基森(Brett Hankison)因為向鄰近的一所公寓開槍,令泰勒女士的鄰居陷入危險,而面臨三項「危害他人安全」罪。

另外兩名涉事警員則未被起訴——即使其中一人是開槍導致泰勒死亡——原因是泰勒的男友誤認為他們是入侵者而首先開槍。

這一決定引發民眾震驚,並促使路易維爾及其他地方有數以百計的人上街。可是,警員開槍致他人死亡的事件登上報紙卻無需上法庭,這已經不是第一次。被起訴的案例只是鳳毛麟角。

俄亥俄州的鮑林格林州立大學(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教授且曾任警官的菲爾·斯丁森博士(Dr Phil Stinson)說,2020年至今有10名警員被起訴。他從2005年開始一直在收集有關警方被檢控的數據。

最多警員被起訴的年份是2015年,共有18名執法人員面臨謀殺或者誤殺指控。

《華盛頓郵報》估計,美國警察每年開槍打死約1000人。大多數此類事件引發的爭議或審視達不到像泰勒事件那樣的程度,而且可能發生在警員本身遭受槍擊的情況下。

但是,那些涉及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悲劇事件後,最終達成起訴或者定罪的案例又非常少見。

究其原因,有以下這些因素。

有關合理武力的法律

雖然美國各州規定警察可以做什麼的法律在語言表述上各不相同,但是警員需要遵守的最普遍標凖是他們對武力的使用要「客觀上合理(objectively reasonable)」。

這是指,警員在該時刻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或者一個旁觀者即將受到傷害。

這一標凖已經越來越受到質疑,因為它給了警察太多的餘地,特別是「合理」這個字眼可以做出的廣泛解讀——一名警員在當時相信有人身處危險,可能就足夠了,哪怕事後看來其實並沒有危險。

「在此類案件中,歷史都是警方主導話語權。旁觀者的說法經常都會被打折扣,」斯丁森博士說,「這些報告對事實的描述有時候與視頻證據顯示的並不一致。」

加利福尼亞州在8月修改了其武力使用法規,將「合理(reasonable)」這個字眼換成了「必要(necessary)」。它可能是全美國在這方面最嚴格的法律之一。

地方檢察官在是否起訴警員方面幾乎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在他們認為開槍是有理由時就不會起訴。

某些司法管轄區則使用大陪審團來決定是否起訴,但是這些程序都是保密的。

檢察官每天都要在大量的案件中與警方緊密合作。本傑明·卡多佐法學院(Benjamin N Cardozo School of Law)助理教授凱特·萊文(Kate Levine)說,這可能導致一些優待。

Riot police in Baltimore

Getty Images
2015年,弗萊迪·格雷在警車內受傷之後死亡的事件,引發巴爾的摩的抗議和騷亂。

她還表示,如果他們懷疑自己無法證實案件,不起訴可能也會令事情簡單一些。

「你應該要更批判性地考慮,當你不想證實一宗案件的時候,說你證明不了是非常容易的。」

信任警方

萊文說,法官和陪審團或許也對警方有信任感,懷疑警方說法的可能性也更低。

「理論上,他們工作的一部分就是將他們自己置於險境,與那些可能對他們或者其他人造成傷害的人打交道。」

「社會規範決定了人們更傾向於在警察說害怕他們生命受威脅時相信警察。所以,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就很難證明警察不是這樣想。」

工會

各警察工會組織是美國最強大的工會之一,而且隨著時間推移,一些工會已經在警員的合約上寫入各種條款,能夠在死亡事件發生後阻慢調查程序,比如在即將展開調查前要事先給警員發警告等。

費城的前任警察局長查爾斯·拉姆塞(Charles Ramsey)曾公開抱怨,他無法開除那些犯了罪的警員,就是因為該城市由工會商討出來的仲裁體系。

警員還得益於有限制的豁免權(qualified immunity),意味著他們不能在民事法律訴訟當中以個人或者金錢手段問責。人們的想法是,有了這些保護,警員很少需要擔心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警員被起訴的案例:

  • 今年5月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死亡事件後,四名涉事警員被起訴;
  • 幾周後在雷沙·布魯克斯(Rayshard Brooks)被槍擊致死的事件中,兩名警員被起訴;
  • 2014年,開槍打死少年拉昆·麥克唐納德(Laquan McDonald)的傑森·範戴克(Jason Van Dyke)被監禁;
  • 2015年,邁克爾·斯拉格(Michael Slager)從背後開槍射中德雷克·斯科特(Derek Scott)之後被監禁。

不過,斯丁森也警告,警察工會給予大多數警員的是重要的權利。

「這些集體商討得來的協議比其他任何東西都更能提供程序上的保護,」他說,「而警員每天走進警察局的時候,也不會被剝奪他們的憲法權利。」

系統性改革

一些人則警告,將全部焦點放在對殺害平民的警員給予起訴和監禁之上,給人一種錯覺,覺得美國的警察執法真的是在發生改變。

萊文表示,要進行有長遠意義的改革,研究泰勒案件中警員所使用的程序是更加重要。

「我們真的是花太多時間聚焦在起訴和監禁個別警員之上了,」她說,「在大的系統性改革上卻沒有花足夠的時間,而這種改革是要讓警員不再在凌晨帶著攻城槌來到布倫娜·泰勒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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